深圳新聞網(wǎng)2026年3月18日訊(深圳報業(yè)集團記者 伊宵鴻)消費者預先支付費用,商家按約提供相應服務或商品,本應是互利共贏的消費模式,但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糾紛并不罕見。近期,市民張某就在考駕照時被駕校限制白天約課學車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試費用。
張某與某駕培公司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服務協(xié)議,約定報考類型、培訓費用、退費核算等內容。張某按約定支付培訓費3680元及押金300元。在張某備考科目二期間,駕培公司通知其練車時間僅限晚上,并將考試地點安排在外地。張某對此提出異議,駕培公司要求增收費用,雙方溝通未果。此時,張某已接受了駕培公司提供的參考報名、軟件學習及三次赴外地考試的服務,科目一已通過考試,科目二也已參加6節(jié)教學,但尚未考試,也未收到任何書面資料。不久后,駕培公司私自變更經(jīng)營場所與聯(lián)系方式,張某無法正常接受培訓,向法院起訴,要求駕培公司退費3000元。
龍崗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駕培公司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學車時間和考試地點的情況下,限制消費者白天約課學車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試費用,超出消費者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且因自身原因擅自變更經(jīng)營場所和聯(lián)系方式,導致消費者難以實現(xiàn)就近接受服務的合同目的。結合合同履行情況,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服務合同、某駕培公司返還張某剩余學費3000元。法院提醒(欄目)培訓時間、地點的便捷性,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具有重要影響。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應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時間、地點等關鍵內容,避免口頭約定。若培訓機構實質降低服務質量、單方變更合同主要內容,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消費者有權拒絕該變更安排,可依法主張解除合同、退還相應費用。